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手术致死案二审代理词
By  lawyersoong 发表于 2008-5-13 6:21:49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张卫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张卫东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的二审代理意见认为: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明,而且大部分不是针对原判决提出,不能成立。我方上诉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现围绕二审的重点内容,有选择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提请合议庭采纳:

    首先,提请合议庭注意,军区总医院在上诉状当中,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今天其代理人所谈的上诉理由(1、审理查明部分与事实有出入。2、另查部分医疗费有误。3、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不符合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军区总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今天其所述的上诉,二审法院基于“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对其不应审理。

      1、 军区总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明,对原判决基本上没提出上诉理由。

      尽管军区总医院提交了长达9页的《民事上诉状》,通过阅读可以看出,军区总医院基本上没有针对原判决提出上诉理由。

      虽然军区总医院认为其引录的“须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判决认定属于事实错误,但是接下来的理由却没有阐述“事实错误”,转而谈论四份“鉴定结论”。这些显然属于诉讼证据。况且“鉴定结论”只是原审证据的一种,远远不是我方的核心证据。对于它们如何采纳的意见,我方在原审《代理词》第四部分、《补充代理意见》中作了详细阐述。军区总医院二审中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法律依据。军区医院的代理人今天还谈到医学会发现病历不真实不应当继续进行鉴定的问题,恰恰证实了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在本案的鉴定程序不合法。

      军区总医院的第二点上诉理由为“死因与手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是“事实错误”的理由。有无因果关系、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是对事实的分析判断,并不是损害事实或者医疗行为过错的事实。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方在原审《代理词》第三部分、《补充代理意见》中也作了详细阐述。军区总医院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依据。患者在手术复苏过程中发生心梗,就是手术中的心梗。所谓拒绝治疗的争议问题发生在心梗之后,军区总医院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承认一旦发生心梗,死亡率极高。二审军区总医院重新没有依据地提出这样的理由,依然不能成立。

      军区总医院的第三点上诉理由为“由本案引发出的问题”,从命题上就可以看出不是本案的上诉理由,更不是针对原判决的上诉理由。从该部分的具体阐述(占了上诉状的4页篇幅)上看,完全是军区总医院对原审原告律师的“上诉”。这样的“上诉”在针对原判决的二审司法程序中提出,既没有程序上的合法性依据,也没有审理的任何必要。

      可见,军区总医院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上诉理由。其“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也成了毫无理由、毫无根据的,应当驳回其上诉。

      2、我方的上诉,紧紧针对原判决,且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和客观证据依据。

      第一条上诉理由为“原判决漏判核心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第二条上诉理由为“原判决认定案由错误”、第三条上诉理由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本案应考量保护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利”、第四条上诉理由为“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错误,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属全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条上诉理由为“原判决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该五条上诉理由均紧紧针对原判决,且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和客观证据依据。

      其中,第二条上诉理由“原判决认定案由错误”,在二审期间又有了新的法律依据:今年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取消了原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的214(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对医疗纠纷只规定了1(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108(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种案由。而我方原审提起的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从法律发展的角度上看,我方的该上诉是完全成立的。

      第四条上诉理由“因果关系”方面,我方认为原判决对界限性因果关系的认识应当了解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的判断。二审中我方提供了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损伤性疾病鉴定与赔偿》作为司法参考。其中,关于“损伤与疾病有因果关系”的情形包括:“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与外伤两者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为两者兼而有之,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界限型’因果关系,外伤寄与度为50%”。完全可以看出,原判决对界限性因果关系的判断和30%的过错参与度认定是错误的。二审应当改判。

      关于我方的上诉理由,由于在我方上诉状中均作了法律和证据上的具体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3、关于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

      二审法官归纳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医院负有举证责任。而今天医院除了医学会的鉴定外,其他的鉴定结论均不承认。医院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其代理人当庭陈述承认血压速升速降对正常人也是承受不了的。与我方认可的光正鉴定相关鉴定内容一致。该代理人还再一次承认了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意见相反,麻醉医师认为患者血压过高不能继续手术的事实。对麻醉知情同意书属医院单方补制,没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事实双方均认可。医院对我方提供的病历书证的真实性等均再一次没有提出异议。医院辩称的手术前13天没有手术在观察患者病情,与我方今天再一次提供的病程记录记载由于医院机械故障的原因没有在13天内手术的事实不符。我方的原审《代理词》第三部分对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属于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了详细阐述。今天的庭审仍然证实了这一点。

      二审法官归纳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医疗费患方负担数额的问题,军区总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就此针对原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果审理就超越了法院的职责,属于无此审判职权的来源,将毫无疑问地破坏司法公正。

     4、 关于军区总医院面对法律的态度变化。

      我方当事人与多数公众均通过媒体看到了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上个月针对包括本案在内的医疗纠纷采取的举措,看到了医院在法律意识上的转变。对于军区总医院能够认识到自身已经“出现的疏漏”,“专门请来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的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分析”,感到赞赏。这何尝不是我方当事人花费心血代价提起诉讼所要追求的一方面效应呢。

      从本案的诉讼过程可以看出,军区总医院一直声称自己没有过错,不要说不认可我方诉前委托的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司法鉴定,而且连自己申请、法院委托的新疆当地的司法鉴定也不认可。甚至连自己书面答复患方、当庭答辩陈述中对己方不利的部分,这种被法律规定为应当认定的事实也不承认。医院之强势态度何其昭昭。今天,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能够透过国家媒体宣传其正视医疗“疏漏”,寻求法院法律专家帮助的做法。不仅作为受害人的患者亲属,而且作为以法律为终生职业的我们律师、法官,看到了司法威信产生的效应,多少感到了欣慰。换句话说,医院今天终于为自己的医疗“疏漏”低了头。

      然而,我方认为,这充其量只能是医院在面对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方面走上正确道路的第一步。远远不是其应当采取正确措施的全部。在今天的庭审中,军区总医院仍然没有表现出其对患者在其手术中死亡的丝毫惋惜和同情。更没有就其医疗过错表示歉疚。我方绝不能原谅军区总医院拿法官“做秀”的目的和做法。

      对本案的双方的上诉理由,我方上诉状及原审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均有阐述。请合议庭予以关注。本代理人认为,军区总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明,而且大部分不是针对原判决提出,不能成立。我方上诉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以上意见和我方的其他意见,如医院篡改病历、隐匿药瓶、超过可能的正常剂量下用药医嘱骗取医疗费等意见,请予采纳。

      谢谢!
 

 
代理人:宋中清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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